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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费

河南友邦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1/18 15:08:22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10日前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

  逾期来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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